(二)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检验的结果。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的内容。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为企业提示信息:
(一)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年度内被投诉、举报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为企业警示信息: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因违法行为被给予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因违法涉嫌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未经许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范围经营的;
(六)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因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人事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非法牟利的。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为企业良好信息: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经理等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机构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机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对撤销行政许可证行政处罚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申请行政许可或年检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场所、项目,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通过年检的。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经理等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吊销行政许可证行政处罚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超范围经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个人或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