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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7日)废止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商经字[2004]17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长令《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我们修改了《北京市境外投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并更名为《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的管理,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发展成为跨国企业集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到境外和港澳地区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和机构(办事处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的委托,核准或审核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 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 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或机构,应当经区、县、局(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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