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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4]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化发展,强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三)农村新村建设的。
  严格禁止农村村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单独建设住宅。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农村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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