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三)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一)产权交易活动中止后满六个月,没有提出延长中止期限的申请或恢复交易申请的;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确认转让方无权转让,并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产权自然灭失的;
  (四)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交易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审查无异议,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二)操纵产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产权交易秩序;
  (三)妨碍转让方、受让方的公平交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设立档案库,对产权交易进行登记,并制定档案保管和查询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隐匿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