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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案和实施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依法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转让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采用招投标交易方式:
  (一)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并且转让价格不是唯一决定因素的;
  (二)涉及特殊行业、公共事业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标的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转让标的的企业招标文件,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职工安置情况、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转让方代表、行业专家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相关部门(机构)代表组成。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监察部门应当对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产权转让招标程序结束,转让结果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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