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市人大字[2004]22号)
《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经2004年10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10日
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10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转让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议,并且形成书面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