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水库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程建设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管理设施。
水库工程开工后,投资者应当组建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大坝验收和蓄水验收。
第八条 新建水库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验收规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新建水库蓄水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库初次蓄水5年内,组织首次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其后定期组织鉴定。鉴定结果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水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一)国家投资建设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
(二)国家投资建设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水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库,由投资者设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投资者建设的水库,应当将设立的水库管理单位以及配备管理人员的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水库有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水库运行计划,落实管护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
(三)编制度汛方案,执行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命令,实行汛期全日值班制度;
(四)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状况;
(五)防治库区水土流失、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五)制止毁损水库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公益型水库的维护、管理等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他水库的维护、管理等经费,由投资者或者水库产权单位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