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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2004修正)[失效]

  临时建设工程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二个月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准。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予以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适当超前设计与建设。
  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市规划部门提供建设计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和座标、标高以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八条 各类市政设施管线和杆线铺设的有关技术规定,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十九条 进行地下管线施工,需要开掘城市现有道路的,应当先取得市政府或区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有权进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检查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市规划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持有市规划部门颁发的监督检查证件。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市规划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要求出示有关许可证件,并如实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有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决定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的竣工资料。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设工程自行拆除,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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