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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
(2004年10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实行控制的,由市规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控制。”
  五、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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