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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市属公安消防、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四、安装防雷装置的范围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五、具体要求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防雷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口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禁止销售和安装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涉及防雷装置的设计须进行防雷专项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三)防雷装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必须要告知市气象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应当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段验收。
  (四)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接受市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五)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市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灾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

  附件: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隋吉平 副市长
  副组长:冯 旗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赛福鼎· 艾则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宾建华 市气象局局长
  成 员:王晓鹏 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樊新和 市规划局局长
      克依木· 木胡提 市建委副主任
      高 柳 市发改委副主任
      马迎春 市经委(招商局)副主任、副局长
      史军中 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
      范玉兰 市贸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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