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乌鲁木齐市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4]22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意见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10种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也是目前中国10大自然灾害之一。中国的雷击灾害十分频繁,受灾率高,危害严重。仅1998年和1999年两年,全国范围因雷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百万元以上的自然灾害就有38起,雷暴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乌鲁木齐市虽处亚欧大陆腹地,属中温带大陆干旱性气候,但雷电灾害仍不容忽视。据统计,乌鲁木齐市雷电发生日数呈上升趋势,年高达30—40天。近年来,随着首府城市社会经济、信息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的技术迅速发展,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受雷电危害的几率在逐渐增大。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附后),具体负责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市气象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负责组建全市雷电监测网;负责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技术以及雷电监测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工作,对防雷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统计和鉴定,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气象局。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纸中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防雷装置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