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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已于2004年9月29日经济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5日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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