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责任目标没有逐级签订到工人的;
(2)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没有派驻到位的;
(3)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及特殊工种、新入矿工人没有经过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4)矿井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避灾线路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不齐全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未标明相邻和废弃老窑的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的;
(5)矿井没有正规壁式工作面进行生产,以掘代采,以修代采的;
(6)提入绞车、主扇、井下中央变电所、主要排水泵、抽放瓦斯泵等设备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7)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未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8)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9)矿井的通风系统达不到完整、独立、可靠的;
(10)风井出煤的;
(11)高突矿井未进行瓦斯抽放,未设专用回风巷的,或瓦斯抽放率低于25%,突出工作面采前瓦斯抽放率未达到30%以上的;
(12)高突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设置“三专两闭锁”装置,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的;
(1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编制“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或未全面实施的;
(14)没有专业防治水人员,没有防治水措施的,未认真执行防治水规定的;
(15)国有煤矿未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小煤矿未坚持“先探后掘,先探后采”规定的;
(16)无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或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无配备足够的监测监控专职人员的;
(17)其他重大隐患。
4.各矿井要积极整改事故隐患,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监督落实。
停产整顿矿井严禁采掘活动,需要维修的矿井,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所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维修规程中要求的整改项目、地点、时间、安全技术措施及核定入井人数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毕,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并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5.7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大检查总结和停产整顿矿井的隐患检查表报市煤炭管理局。
五、责任追究
1.在2004年6月底前,对应关闭的煤矿未实施关闭或关闭不到位的,要追究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