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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4]52号 2004年6月18日)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迅速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维护社会稳定,扭转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煤矿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数量,提高质量,严格监管,确保安全”为目标,以“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为重点,全面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通过检查,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强化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实现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
  市辖所有煤矿。
  三、检查步骤、方法
  1.自查阶段(6月20日-6月23日)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我市近期发生的几起煤矿事故教训,严格按照省煤炭工业局拟定的《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附后)规定的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到防范于未然。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对关闭矿井情况进行自查。
  2.检查阶段(6月24日-7月14日)
  采取县(市)、区自查、市煤炭管理局抽查、市政府重点督查的方式。
  四、检查要求
  1.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分管煤矿的领导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任务和时间要求,抽足工程技术人员,确保检查质量,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2.2003年底前未经过市政府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事故且性质恶劣的乡镇煤矿,一律由各县(市)、区政府按关闭矿井的标准,于2004年6月30日前关闭到位。关闭矿井的标准是:切断电源,拉倒井架,炸毁、充填井筒,拆除设备和地面建筑,恢复地貌。关闭矿井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市政府督察室负责验收。
  3.各产煤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煤炭工业局拟定的《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的内容,对本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全面检查。每矿必查,每井必下,不留死角,并逐矿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四份)。在检查中凡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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