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短期治标,长期治本
1.短期治标以治理运输煤炭、砂石、矿产品及建筑材料等可装卸货物的超限车辆为主,力争用1年左右的时间,达到基本遏制车货总重超限、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特大型货运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现象,公路行车环境明显改善,交通安全事故显著减少,干线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的行车速度基本恢复正常。
2.长期治本首先要从车辆生产环节入手,监督汽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其次,严把新车入户发牌、发证关,把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堵在运输市场之外;第三,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汽车改装企业;第四,加强货源地管理,限制超装货物,实现货源装卸的规范管理;第五,对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吊销营运证、吊扣驾驶证、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长效治理机制;第六,参与治理各部门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完善治超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
3.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市治超联席会将对各县(市)、区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召开会议对全市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做好迎接省检查验收的准备。同时就全市治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提交总结报告。从2005年3月1日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
(六)堵疏结合,强化监督
1.各级交通、公安部门依托交通部门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查站点联合执法。当地公安部门向交通部门设立的每个超限检查站点选派公安交巡警。公安交巡警负责拦车引导,交通路政人员负责检测;对车货总重超限的车辆,由交通部门按规定处理;对按行车证核定吨位超载的车辆,由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但不得重复处罚。交通、公安的各项收费和罚款各自按照现行规定严格管理。
2.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可以在超限检查站点管控范围内流动检测执法,可将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超限检查站点接受处理;对在超限检查站点管控范围之外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公安交警可以强制检测,并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责令卸载,原则上不准罚款。
3.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责任追究。没有经过培训取得执法征件的人员,一律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一律不准乱收费、乱罚款和收费不开票据;没有称重检测的,一律不准认定超限超载;没有卸载消除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准放行车辆;车辆首次超限超载的,一律不准收费罚款。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要严肃查处。
(七)整顿市场,规范秩序从2004年6月24日起,用2年左右的时间,由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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