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8日)修改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合法的房屋连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只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三)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四)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或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权提供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五)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栈业使用性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活动用房的;
(六)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