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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块块监督”和专业队伍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照本办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行业爱卫会在同级爱卫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业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除四害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疫区、疫点内除四害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测工作;
  (三)开展除四害科研工作;
  (四)对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等区域内除四害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居住区的除四害工作,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爱卫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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