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郑东新区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郑政文[2004]166号 2004年7月23日)
郑东新区管委会:
你单位《关于收回郑东新区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郑东管文〔2004〕7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
二条和第
三条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收回郑东新区拓展区G-10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并给予原受让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你单位与该公司协商。
二、原则同意收回郑东新区拓展区H-11-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
求原受让人郑州燃气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因违约给你单位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