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募捐活动的组织管理
社会慈善募捐活动统一由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全市性的慈善募捐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慈善总会具体承担。
(二)慈善募捐活动的原则
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要坚持集中募捐与经常性募捐结合的原则。每年的4月份定为“慈善一日捐活动月”(遇有自然灾害的年份除外),进行集中募捐活动。“慈善一日捐”活动以捐款为主,全市统一组织,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分别实施。倡导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无偿捐出一些钱物,力所能及地为社会做贡献。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经常性募捐活动采取设立捐赠接收工作站,在公共场所设立小额募捐箱等方式进行。
(三)统筹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
各级慈善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接收款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
(四)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监督
全市各级慈善组织募集的各项资金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同时须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和分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救助时,要将救助对象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落实发展慈善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等有关规定,对社会慈善公益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社会慈善公益设施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慈善公益设施建设。
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于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要适当降低。
社会慈善公益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对社会慈善公益机构使用电话及电话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