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2004]49号 2004年8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2004年8月3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的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慈善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和中华慈善总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济困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慈文〔2002〕0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慈善事业是一项分国忧、解民困、利国利民的高尚事业。通过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救助社会困难群体,变政府单一性救助为社会各方面参与的多元化救助,是对救助体系的完善和补充。慈善是一种社会责任,对困难群众的慈善帮扶救助,不仅在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文明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且对社会文化、伦理道德也产生了不可替代的积极影响。在新时期,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以安老、助孤、扶贫、济困为宗旨,宣传慈善理念,募集善款,帮扶、救助困难群众,发挥慈善机构调节社会福利资源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职能
  各级慈善组织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慈善工作,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协助政府制定慈善公益政策;制定所辖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开展安老、助孤、助残、助学等多方面、多形式的帮扶救助活动;协助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储备救灾物资,接收、分配国内外慈善捐赠款物;受民政部门委托可以资助和举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开展经常性的扶贫赈灾物资捐赠的公益性活动,组织接收、管理、调拨、发放或拍卖捐赠物资。
  三、规范慈善募捐活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