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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资源信息体系,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建立上下贯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资源信息体系,逐步形成市有资源库,县(市)、区有网络,培训机构有台帐的工作格局,及时、准确公布劳动力资源、培训基地和市场劳动力供求等信息情况,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要加强跨地区间劳务协作,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劳务输出机构,形成劳务接受地、中介组织、劳务输出地之间互通信息、密切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各级政府驻外机构要加强对劳务信息的搜集整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用工信息,减少农民外出就业盲目性,降低外出就业成本。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六、培训经费的筹措和使用
  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投入机制。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2.5亿元、省财政安排700万元专项资金,郑州市财政按比例配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按照中发〔2004〕1号文件中提出的“各级财政都要专门安排用于农民技能培训资金”要求,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经费。对中央投资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项目配套资金,省、市、县(市、区)按2:2:6的比例进行配套,原则上每个县(市)财政不得少于10万元。扶贫开发资金按一定的比例切块用于扶贫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引导金融部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要通过政府和用人单位的投入,调动农民参加转移培训的积极性。财政安排的培训资金,由阳光工程办公室统筹安排,金额用于对参加转移培训的农民和对农民工培训机构进行农民工培训的补贴,真正让农民受益,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改善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截留、挪用培训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开展转移培训工作的需要,适当安排。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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