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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面向社会,整合培训资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来开展。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不管是公办的、民办的,都可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都可以承担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转移培训项目。阳光工程项目要面向社会,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或评选择优的方式来确定培训机构。认定培训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必须把就业和培训挂钩,要把是否拥有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的订单和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作为首选条件,择优确定。
  (三)面向市场,按需培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加强对培训机构监管的同时,要将转移培训的具体工作交给培训机构承担,对参加培训的农民,要让其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参加培训班的做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并与劳务输出机构和用人单位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需要采取订单培训、委托培训、校企联合等形式,开展定向培训,确保培训转移就业率。
  (四)突出重点,搞好示范。2004—2005年,重点做好农村劳动力短期技能培训工作,全市完成10万人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和20万人的引导性培训任务。选择1—2个领导重视、劳动力输出数量大、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作为示范基地,每个县(市)、区要选择1—2个培训机构作为示范性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强化服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创造良好环境。
  强化收费管理,降低农民参加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的成本。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使用农民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的不合理收费。要防止强制农民参加收费职业技能鉴定,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鉴定除了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劳动力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不得借国家财政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之机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高收费。
  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具体政策,清理、废止限制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规定,简化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服务政策,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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