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第二年龄段人员可按月领取月标准为160元的就业生活补助金,领取期限不超过2年;第三年龄段人员可按月领取月标准为140元的就业生活补助金,领取期限不超过10年。第二、三年龄段人员从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领取就业生活补助金。
第四章 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本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资金,按银行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不含一年),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帐户中列支。就业生活补助金从社会统筹帐户中支付。
第十九条 纳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实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劳动用工手续,并于当月起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纳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尚未实现就业的,可由本人按规定携带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到职介代理机构办理劳动关系代理手续,并从办理劳动关系代理手续当月起,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纳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后,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个人帐户资金有剩余的,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由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基本生活保障金、就业生活补助金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十三条 失地农民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享受城镇低保人员就诊定点医院的批复》(郑政〔2002〕16号)规定,享受我市低保人员医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