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待遇
第十条 从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且户人均耕地在0.3亩及其以下为基准时点,将失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及其以上者。
第十一条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由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就业生活补助金两部分组成。失地农民在领取就业生活补助金期间,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就业生活补助金,开始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十二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61号)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不再纳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 第二、三年龄段人员设立5个筹资档次,其个人帐户资金筹资标准和相应领取的月保障金标准分别为:第一档次筹资标准为19200元,相应领取的月保障金标准为200元;第二档次筹资标准为21120元,相应领取的月保障金标准为220元;第三档次筹资标准为23040元,相应领取的月保障金标准为240元;第四档次筹资标准为24960元,相应领取的月保障金标准为260元;第五档次筹资标准为26880元,相应领取的月保障金标准为280元。第四年龄段人员设立2个筹资档次:第一档次筹资标准为19200元、相应领取的月保障金标准为200元;第二档次筹资标准为21120元、相应领取的月保障金标准为220元。
第十四条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中个人帐户资金实行一次性筹资,并按筹资档次对应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第四年龄段人员按选择的筹资档次将筹资资金一次性进入个人帐户后,从次月开始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至选档筹资资金一次性进入个人帐户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由金水、管城回族两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他年龄段人员在达到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编制本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按月将所需资金划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支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发放时间由金水、管城回族两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