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劳动力和非劳动力安置费;
(四)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部分(具体标准按每亩10000元计算);
(五)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
(六)其他可用于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第七条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由个人帐户资金和社会统筹帐户资金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劳动力安置费、非劳动力安置费按失地农民所属行政村选择的基本生活保障筹资标准进入个人帐户;政府出资部分和其他可用于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帐户。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资金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分别记入各自帐户。
第八条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中个人帐户资金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应纳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名单(含相关信息)送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失地农民所属行政村选择的筹资档次,负责办理其基本生活保障手续,发放基本生活保障卡,并将选档情况抄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选档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选择的筹资标准,将资金划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收入户。
(四)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留足两个月的周转金外,负责将其它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转入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
(五)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原筹资渠道退还选档后的剩余资金。纳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名单在送交区劳动和保障部门前,应当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具体公示办法由金水、管城回族两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中社会统筹帐户资金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财政部门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当年征地总量和本办法第六条(四)项确定的标准,将政府出资部分足额转入失地农民社会统筹帐户。若政府尚未从土地出让金中受益的,由政府先行垫资。
(二)社会统筹帐户资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不足使用时,由区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