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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
郑东新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4]65号 2004年9月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郑东新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郑东新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失地农民(以下简称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失地农民是指在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过程中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154号)规定,享受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并按照“量入为出、保障合理、分类实施、公平公开”的原则筹集和发放。
  第四条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政策和标准,由金水、管城回族两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工作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业务管理及待遇发放,具体工作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设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职能,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区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筹集

  第五条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分别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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