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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4]69号 2004年10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函〔2003〕65号文件加强电子公文传输管理的通知》(豫政办文〔2003〕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通过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本市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五条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应当在“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平台上进行。市人民政府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命名规范,统一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名称。
  第七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设备和软件: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平台;
  (二)书生电子公文系统软件和加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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