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治理检查阶段(时间:2004年11月25日至12月底)
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和要求,我市民用煤炭市场综合治理检查工作,采用两种层次:一是由市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综合治理集中巡视检查。市公安、工商、质监、物价、国税、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各派2名同志,组成巡视检查工作组;巡视检查工作组先进行业务培训,11月29日-30日集中行动。二是各有关部门根据集中巡视检查确定的整治任务组织专项整治。按照职责范围,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安排好本部门的整治工作。具体任务和分工如下:
1.市民用煤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市民用煤市场综合治理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综合治理集中检查工作;检查督促各部门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专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还要针对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煤炭生产行业加强管理的新要求,做好全市民用煤正常供应工作。
2.市工商局:
负责民用煤市场综合治理检查中发现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查处工作,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取得经营资格而无营业执照的要督促其完善手续。通过综合治理检查,要使全市民用煤经营企业持证率达到100%。
3.市质监局:
负责民用煤市场综合治理检查中DB41/141-1999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标准、偷工减料、质量低劣和生产模具不合格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惩处,努力提高民用煤质量合格率。通过综合治理检查,使民用煤经营企业执行DB41/141-1999标准,合格率达到80%以上。
4.市环保局:
负责民用煤经营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的煤烟、粉尘污染、噪音扰民的专项检查工作。对民用煤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烟、粉尘、噪音等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惩。
5.市国税局:
负责民用煤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中税务登记证的查处工作。对无税务登记证和偷税漏税的民用煤企业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6.市物价局:
要建立民用煤市场价格监控机制,监控民用煤市场价格,加强对民用煤价格的预测、预报,并对民用煤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市公安局:
要安排警力协助巡查。安排巡警积极支持全市的综合治理工作,对抗拒检查的行为,做到随时出警,确保综合治理顺利进行。
8.市行政执法局:
要安排对民用煤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按职责分工对影响市容市貌等行为,按照有关条例和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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