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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站项目清理工作坚决制止无序建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
电站项目清理工作坚决制止无序建设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14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加大了电力建设力度,新开工建设与投产运行的电站逐年增加,有效保障了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为缓解当前电力供应紧张局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一些地方和企业执行国家电力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力,个别电站项目违规建设的现象仍然存在。为巩固和扩大国家宏观调控成果,防止违规建设电站项目,促进我省电力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的精神。近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未经国家批准或核准、未经充分论证、各方面条件不具备的电站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对已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完成核准程序、提前开工的项目,均暂缓建设;对已经投入运行的违规电站项目,区别具体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上网电价要区别对待,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限期整改;对未按上述要求认真处理违规电站项目和未及时补办违规项目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其申报的新建电站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同时,要求各级国土、环保、水利部门,银行、铁路、电网以及设备制造企业要按照国家清理违规项目的总体部署,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国务院对违规建设电站项目进行清理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态度坚决,处理办法具体、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坚决与中央保持一致。
  二、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电站项目清理工作。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全面清理本辖区内的在建电站项目,对违规建设的电站项目要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善后措施,并于2004年12月25日前将清理情况、处理意见及善后措施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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