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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1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清欠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清欠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以清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拖欠为突破口,抓住重点,带动其他方面的清欠工作。要把领导干部的考核与清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对逾期未落实还款计划的项目,要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及主管部门的责任。年底前清欠工作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地,将严格控制其新开工项目规模,财政建设资金优先用于偿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二、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各级政府办公用房、教育卫生、市政建设、交通等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3〕114号)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协助,组织双方逐一核实确认拖欠款数额,签订还款协议并督促施工企业网上申报。
  经核实,截止2004年7月底,全省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共360个,拖欠金额10.47亿元(不含住宅)。其中:地县项目323个,拖欠工程款8.09亿元,占全部拖欠款总额的77.3%;省属项目37个,拖欠工程款2.38亿元,占全部拖欠款总额的22.7%。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事权划分以及按原批准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分类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原则,凡在批准文件中明确规定由国家全额承担建设资金或国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解决建设资金,因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凡因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未经批准自行超概算形成的工程拖欠款,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后分别落实偿还;凡是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自行投资建设项目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分别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负责解决。根据我省实际和各级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的安排情况,2004年偿还工程欠款的30%,即3.14亿元;2005年偿还70%,即7.3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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