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经2004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30日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04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管理,保障开发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发挥开发区对本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工业、利用外资、出口创汇为主,致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建设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环境优越、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力高度发达、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化工业新区。
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积极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
第五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六条 开发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
开发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第七条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