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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10日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督促所属各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情况,应当作为对该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监督主体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七条 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在监督机关的领导下,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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