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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11日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及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其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收购粮食,必须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收购粮食,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第七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四)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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