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收入划分。自治区调整分享税种后,补助地州不得再对县(市)进行分税,也不得挤占县(市)税收返还。地州调整所属县(市)财力分布,必须以保证县(市)正常运转和合理支出为前提,调整所属县(市)财力分布的办法可以通过上解的方式进行,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对困难县(市)的补助。对以分税和挤占税收返还方式集中县(市)收入的地州市,自治区财政将相应扣减地州本级补助。
(三)强化税收征管。各级财税部门要强化税收征管,依法征税;要严肃税收征管秩序,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行为;要认真清理国家、自治区出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修改或取消不符合实际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税收应收尽收。
(四)严格控制增编增人。按照本次体制调整后的收入划分范围,重新核定县(市)收入划转工资户比例,促进机构精简、人员分流,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各地要认真清理超编人员,严格控制增编增人,对各地未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擅自增加的编制与人员,其人员工资不得进入工资统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严格控制政府债务与财政赤字。各地必须严格按《
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编制预算,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超预算安排支出;要厉行节约,逐步消化历年赤字。要增强财政风险意识,改善地方投资环境、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举债要适度,要和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严禁超越财政承受能力举债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六)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财政部奖励补助的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制定自治区对地州县市激励约束考核办法,对增收节支成效显著,地州市尽职、县(市)努力的地区给予奖励;促进地州市财政落实对所辖县(市)帮扶与监督责任,帮助困难县(市)履行基本职能的财力保障能力。
(七)增强地州财政责任。地州市财政要切实承担本级及所属县(市)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责任,将财权重心向县级转移;要完善对县(市)财政体制,明确弥补县(市)基本财力缺口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管理、政府采购等项改革,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
(八)强化县级财政管理。各县(市)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立足自身,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培植财源,不断壮大基层财政实力;积极探索和推行“乡财县管”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强化县级财政管理,建立县级稳定收入体系,自治区对下以县为单位,算账到县;重大政策直接落实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