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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四)税收返还额的核定
  各地州市、县(市)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返还仍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1:0.3返还系数执行。
  各地州市、县(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返还按《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同时结合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所得税下划情况重新核定。
  三、调整上解市上解办法
  乌鲁木齐市仍维持“定额上解环比递增”上解办法,自治区下划乌鲁木齐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所得税,通过增加定额上解基数予以上解,定额上解基数在2004年原体制上解数的基础上增加1亿元确定;环比递增比例调整为8%。
  克拉玛依市仍维持“定额上解环比递增”上解办法;环比递增比例调整为8%。
  石河子市上解办法调整为定额上解,取消环比递增;定额上解基数以原体制规定的2004年体制上解额确定。
  四、规范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
  取消现行体制自治区对下超拨补助资金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通过公式化分配方式,建立规范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地州市、县(市)的财力,确定标准收入,依据地州市、县(市)基本支出要素,确定最低财力保障标准;按照地州市、县(市)标准收入与标准支出差额加财力可能系数,并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自治区对地州市、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额度。
  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自治区将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对县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分级管理的责任,要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等方式,增加对困难县(市)的补助;县(市)人民政府要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职工工资、机构运转、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等基本支出需求,本次完善财政体制各地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所得税收入,要首先用于保障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机构运转、消化赤字与债务等基本支出。
  五、相关配套措施
  (一)严格执行分税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凡属中央和自治区本级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纳入地方收入范围,对人为将中央和自治区本级收入纳入地方收入范围的,一经查出,将扣减各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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