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与各地州市、县(市)共享收入:自治区本级分享的资源税75%部分。
2.地州市本级收入
地州市本级固定收入:地州市本级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地州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地州市本级现行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地州市本级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税、费固定收入。
地州市本级与中央共享收入:地州市本级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地州市本级分享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
地州市本级与自治区共享收入:地州市本级分享的资源税25%部分。
3.县(市)收入
县(市)固定收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县(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县(市)现行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县(市)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税、费固定收入。
县(市)与中央共享收入:县(市)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县(市)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0%部分。
县(市)与自治区共享收入:县(市)分享的资源税25%部分。
地州市、县(市)收入按属地划分。
(三)财政支出范围与责任的划分
根据自治区与地州市、县(市)事权范围的划分,自治区财政主要负担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所需经费,负担自治区级社会保障、自治区级企业技术改造、改制等支出;承担实施自治区宏观调控,调整自治区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和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的责任,负担的支出主要包括:自治区级行政管理费,自治区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自治区直属企业技术改造,地质勘探费;自治区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自治区安排的支农支出等。
地州市财政主要负担地州市本级和所属县、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机构运转、社会保障所需经费;承担本地区工资发放、机构运转、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发展、政府债务偿还的责任。负担的支出主要包括:本地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本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本地区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本地区企业技术改造改制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等。
县(市)财政主要负担本县(市)及所属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机构运转、社会保障所需经费;承担本县(市)及所属乡(镇)工资发放、机构运转、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发展、政府债务偿还的责任。主要包括:县乡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县乡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县乡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城市维护费等。
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各负其责。凡属自治区、地州市承担的支出,自治区、地州市应积极筹措资金加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县(市)财政。自治区、地州市委托县(市)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对县(市)的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一般不得要求县(市)安排配套资金。属于共同事务,应根据各方收益程度,并考虑县(市)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合理负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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