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精神,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我区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针对保护知识产权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通过专项保护行动,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我区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一些地方侵权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势头。
三、部门分工和主要任务
(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知识产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要严厉查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二)保护著作权工作由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工商、知识产权、文化、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著作权作品创作、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坚决取缔分布在车站码头、校园周边、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及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新闻出版局、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财政厅要大力推动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今年底要保证实现自治区级政府部门全部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