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
(晋政发[2004]4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涉及的房屋价格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是指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工作。
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具备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六条 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在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方式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随机抽取。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