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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进行分类,确定各类被拆迁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
  分户评估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结合分户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十条 集中或者成片安置的住房,按幢或者住宅区实行分类评估;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
  第十一条 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受委托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评估合同。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需要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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