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入股改制的国有企业,职工自愿出资入股,且占股较大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职工出资认股数额对职工适当实行奖励股份。对贡献突出的经营者,在改制时可以根据经营业绩,给予期权或特殊贡献的奖励。
(十三)改制企业土地处置。
国有企业改制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有偿方式进行处置。政府收取的出让金及土地租金,对困难企业,原则上全部返还,用于支付企业的有关费用。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也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国有重点矿山企业将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作为股权进行改制重组。
(十四)设立国有企业改革预备专项资金。
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预备专项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支出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共同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支出预算、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预备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稳定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设立国企改革预备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
(十五)改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软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要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评比,坚决制止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改革和发展环境。
(十六)规范运作国有企业改制。
各级国资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作程序,完善健全审批手续。各企业在改制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履行企业内部民主和集中的决策程序。要加强资产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弄虚作假,防止逃废债务。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妥善解决好历史拖欠等遗留问题。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经济任务,而且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政治任务。全社会要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浓厚氛围,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积极稳妥、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努力开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