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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利用企业改制、重组等契机,通过清产核资等工作,将企业资产做实;按照市场运行的要求,逐步实现企业资源资本化,提高国有经济对骨干产业的控制力;按照已制定的全省结构调整规划和各企业产业发展战略,加快项目建设,增加经济总量;通过改革、改制,吸收各方面投资,形成和扩大混合所有制规模;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加经济效益。通过上述多种途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二)促进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
  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托管、租赁、承包、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国有企业资产经评估确认,净资产可全部或部分向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职工及境内外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的方式及审批程序、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出售、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格应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非经营性资产未进行剥离改制的企业,在改制时,这部分资产可以进行剥离,不计入企业净资产出售。剥离出的资产,由各级国资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或由改制企业托管。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允许从企业净资产中提取离退休人员和提前五年退养的内退职工需企业支付的有关费用,允许提取未分离企业所办学校三年的教学补贴经费,由改制企业在银行设专户,专款专用,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改制企业净资产转让变现时,在全部职工得到安置的前提下,一次付清全部现金的,可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比例的价格优惠。
  企业改制中财产清查或资产评估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涉及企业财务核销所有者权益的,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冲减净资产。
  企业改制后保留的国有净资产,除入股外,可以租赁给改制企业,也可作为改制企业的负债,逐年退出。
  鼓励支持企业经营者和内部职工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购买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中的各项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鼓励企业员工持股、经营管理层相对控股、经营者相对持大股进行改制。按照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鼓励股权相对集中,优化股权设置,建立企业内部职工股权流动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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