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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
  从2004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的津贴、补贴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保留现行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青地区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误餐费、女职工卫生费和为部分部门、行业设立的特殊岗位津贴;原执行的地区性临时补贴、知识分子津贴和老职工补贴、水电费、“四定”供应补贴或物价差额补贴、1979年副食品价格补贴余额等停止执行。
  三、工作人员规范在青地区补贴,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后,增加工资不足40元的,按40元增加,补足差额部分暂作为保留津贴发放。
  四、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此次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并充分考虑我省工作人员收入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重要决策。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此次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需填写增资计划表一式两份,附人员花名册一份,经各州、地、市人事局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七、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1、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增资计划表(略)
  2、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增资花名册(略)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2004年11月)


  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规范在青地区补贴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的同时,决定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限于2004年6月30日前经组织批准离退休、退职且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和已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除外)。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不列入此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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