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和增加离
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4]2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的实施方案》和《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2004年11月)
根据国家关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清理规范现行津贴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规范在青地区补贴。
按劳人薪[1985]20号、青劳人薪字[93]205号、青劳人薪字[95]620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从2004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6月30日在职人员及7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乘以所在工作单位现行地区工资补贴比例计发在青地区补贴。此后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发生变化时,在青地区补贴亦作相应调整。
1、机关行政人员按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为基数(含在青工作满20年固定晋升一档工资和学历浮动工资,下同);
2、机关工人按其现执行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技术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为基数;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其现执行的职务(技术等级、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内的津贴(含中小学教师、护土提高或补助10%工资、部分人员提高部分津贴及特教津贴)之和为基数;
4、体育运动员按其现执行的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两项之和为基数;
5、新参加工作人员按其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与工资构成内的奖金、津贴之和为基数;
6、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按其执行的临时体育津贴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