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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第六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一届村(牧)民委员会产生后,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总结上一届工作的基础上,认真修订和完善各项制度。村(牧)民委员会要突出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村(牧)民会议、村(牧)民代表会议或发放明白卡等形式,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五)检查、验收、总结阶段
  换届选举后,各地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其标准是:
  1、整个选举程序规范、合法。村(牧)民参选率在80%以上。
  2、村(牧)民委员会组织健全,并有相应的制度和工作计划。
  3、有发展经济的规划。
  4、有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
  5、有村(牧)民会议、村(牧)民代表会议和村(牧)民议事制度。
  检查采取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省、州(地、市)抽查的办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的选举工作总结,报州(地、市)民政局,州(地、市)民政局汇总后将选举工作总结和《村(牧)民选举情况统计表》于2005年7月底前书面报省民政厅。
  三、选举经费
  此次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由州(地、市)、县(区)财政列入本级预算,统一解决。省上所需经费,由省民政厅作出预算,报省财政厅核批。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整体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村(牧)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人大的支持、参与,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法指导,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选举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凡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政治稳定,是否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由村(牧)民会议讨论决定。
  因故届中补选的村(牧)民委员会成员任期时间与本届相同,一律统一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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