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主提名,确定候选人。选民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提名或采取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出的方式确定候选人。所提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10天按姓氏笔划顺序张榜公布。
3、选举方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换届选举采取无记名和差额直接投票的方式。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4、投票方式。
(1)选举日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进行投票;
(2)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便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村民代表)带流动票箱,上门接受投票;
(3)外出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4)为保证选举客观、公正,选举现场设立秘密划票间,实行秘密划票。
所有的票箱应于投票当日集中,在选民的监督下,由村(牧)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当众开箱唱票。监票员、计票员要认真准确计票,确保无误。计票结束后,由村(牧)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当场宣布计票结果和当选结果。
新当选的村(牧)民委员会干部要求填写“青海省第六届村(牧)民委员会干部登记表”,分别报县(区)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5、工作交接。新的一届村(牧)民委员会依法产生后,上一届村(牧)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牧)民委员会交接工作手续和经有关部门审计并公开完毕的财务帐目,无故不交接手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移交。
6、健全机构。新当选的村(牧)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牧)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牧)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三)干部培训阶段
村(牧)民委员会换届后,一大批新的干部将充实到村(牧)民委员会,因此,各级政府要把乡村干部的培训工作提到工作日程,民政部门要抓好组织实施。培训的重点是党在农村的现行政策和实用技术。培训教材统一使用民政部编写的《农村基层干部系列培训教材》。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乡村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做好农村工作的能力。
(四)修订和完善章程、制度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