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
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第六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2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提出的《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第六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村(牧)委会选举情况汇总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第六次换届选举32作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2004年11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牧)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我省第五届村(牧)民委员会任期至2004年12月底届满,应于2005年进行换届选举。为了切实做好全省村(牧)民委员会第六次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省村(牧)民委员会第六次换届选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为法律依据,以加强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目的,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基本原则,选出一个群众拥护、办事公道、热心为村(牧)民服务、具有开拓进取精神,能够带领村(牧)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领导班子,进一步推进全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选举工作安排部署
全省村(牧)民委员会第六次换届选举工作总的要求是:要做到六个统一:即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安排时间,统一届期,统一做好宣传教育,统一培训业务骨干,统一进行检查指导,统一搞好总结验收。换届选举工作从2004年12月开始,至2005年6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