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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公示无异议后,将受资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核确定。
  各县教育局、财政局将审定的受资助的贫困学生名单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送州(地、市)教育、财政部门;州(地、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县教育局、县财政局上报的受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按《享受“两免一补”情况申报表》(见附表2略)要求的内容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25日前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定。
  第六条 免除学生教科书费。依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核定公布的春、秋两季享受免费教科书学生数及教科书书目种类,向受资助贫困学生提供国家规定的学生必备教科书。
  第七条 减免学生杂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依据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在全省部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计[2004]68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免除绝对贫困家庭学生杂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酌情减免低收人家庭学生杂费。
  第八条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农牧民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和非寄宿制学生学习费用,按下列规定补助:
  (一)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青南牧区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南牧区寄宿制学校学生助学金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青财行字[2002]276号)规定执行;其它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按照贫困生每生每年300元、非贫困生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每年按10个月计算。
  (二)非寄宿制贫困学生:按照初中生每生每年30元、小学生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给予补助,主要用于购买学生作业本及其它学习用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两免一补”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户分类专项管理。严禁挪用、挤占。各级教育部门根据上一年教育事业统计的在校学生人数汇总并审核本级贫困学生“两免一补”申报表,在向本级财政报送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报送本级“两免一补”申报表。各级财政负责编制“两免一补”所需资金年度预算,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
  第十条 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全部从中央下达的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中解决。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核定公布的学生必备教科书种类及书目,汇总审定后,按学期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统一与出版、发行单位结算,实行直接支付,列省本级支出。
  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扉页上须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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