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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两免一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4]20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004年11月)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扶困助学工作,保证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免一补”是指减免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科书费、杂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对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生活费用和非寄宿制学生学习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实施“两免一补”的对象为农村牧区接受义务教育的下列人员:
  (一)依照省扶贫标准确定的农村牧区绝对贫困家庭或低收人家庭学生;
  (二)孤儿;
  (三)烈士子女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四)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
  第五条 “两免一补”对象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评定资助对象时,学校先将有关条件、办法、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二)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填写《享受“两免一补”申请表》(见附表1略);
  (三)学校组织教师、乡(村)干部、村民、学生家长中的代表参加评审,提出受资助贫困学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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