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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根据我省实际,乡镇不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事业机构。已经设立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人、财、物进行调整组合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
  3、调整人员编制
  州(地、市)、县(市)独立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其编制和领导职数仍维持现状。西宁市所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所需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在现有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领导职数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定。
  四、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省级和西宁市级规划应报国务院审批外,州(地)、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结合青海实际,加快编制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地处交通沿线、人口稠密、经济活跃、耕地分布集中的重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政府依法授权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事先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上述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三)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要从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严格执法人手,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确保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的执法监察责任,切实加大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对州(地、市)、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于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立案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六、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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