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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改革的内容
  (一)强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
  1、职能调整
  增加的职能:负责州(地、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同级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及培训;审核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运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参与经济宏观调控。
  强化的职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等。
  2、内设机构调整
  根据职能调整后的工作需要,调整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增设“矿产资源储量处”,划入原“规划储量处”承担的矿产资源储量职能;将原“规划储量处”的规划职能与厅办公室的计划财务处职能整合后,设立“规划计划财务处”。
  (二)理顺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调整干部管理体制
  州(地、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设置党委(党组),其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党组)成员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审批、任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我省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办[2004]57号)执行,即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局长、副局长由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任免;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局长、副局长由州(地、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任免。
  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党政一把手由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任免;州(地、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任免县国土资源局及派驻分局党政一把手时,须事先报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审核同意。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同级非领导职务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州(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干部交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做适当交流。
  2、调整机构设置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含格尔木市)及各县(市)独立设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调整为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人事(不含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下同)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未独立设置的,实行与其他工作部门合署办公或挂牌的机构仍维持现状。
  西宁市所辖各区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调整为由市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人事、财务、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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